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 [2006]25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
关部门建设司: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1、从事《办法》附件一之外的工程质量检测,不属于《办法》的调整范围。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仍按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
办质 [2002]17 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执行。
3、建筑节能检测、 防水材料检测、 墙体材料检测、 门窗检测和智能建筑检测等仍按照国家及地
方等有关规定执行。
4、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 (产品)非见证试
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