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 [2004]203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为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
部令第 134 号,以下简称 134号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对本地区
所需审查机构的数量进行测算、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 2004 年 12月 31日前完成对本地区审查机
构的认定工作,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建设部颁发(印制)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
证》停止使用。
2、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
50%。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