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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 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
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 号),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
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建标定〔 2016〕
257 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
税分离”原则,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 =税前工
程造价×( 1+11%)。其中, 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
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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