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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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计建设[ 1996]673 号文发布
目 录
总 则
项目法人的设立
组织形式和职责
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考核和奖惩
附 则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 2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
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
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第三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 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法人的设立
第四条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