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工程计价
的调整意见
滁造价督 [2008]03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推行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规定,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高我市建筑施工水
平,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经反复调研测算并结合我市实际, 现对我市建筑工
程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工程计价提出以下调整意见,具体如下:
(一)凡建筑工程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可先套用定额中混凝土子目,其混凝土只作量
分析不作材料分析,但应进入定额基价和计取相关费用。
(二)商品混凝土价差调整: [商品混凝土价 ]一 [定额混凝土价 ]一 [搅拌运输机械及人工费 ]。
该部分价差只计取税费,然后进入总价。搅拌运输机械及人工费见附表。
(三)计算商品混凝价土差时,商品混凝土价不包括泵送费用( 15-20 元 /m3),但定额
中的垂直运输费也不扣除。
(四)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施工的建筑工程,其工期可比定额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