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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资公司 [2008]33 号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专用条款特别
约定的通知
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为防止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对公司构成风险隐患
的条款,避免公司财产损失,要求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在签
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专用条款中按以下要求约定:
一、专用条款 26 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该条约定要求:“工程进度款按已完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支
付,该比例不得超过 85%;至工程验收合格时,工程款支付
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 85%。”
二、专用条款 35 条: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
约责任:
该条约定按以下要求签订: “如实行工程预付款的,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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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应在承包人进场施工一周后不迟于 14 天内支付。发包
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