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 [2007]272 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号)、《关于印发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
施办法 >的通知》(建市 [2007]101 号)和我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的通知》
(鄂建 [2007]48 号)、《关于印发 <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鄂建 [2007]80 号)等规定,现就开展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取得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且受聘于我省(含中央驻
鄂)一家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并与聘用执
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湖北省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注
册条件的人员,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