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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统一风险费用调整办法的规定(试行)
为有效规避工程承发包市场的风险,维护工程承发包双
方的利益,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泉州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招投标
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 [2007]232 号)文件精神,制定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主要建筑材料风险费用的调整办法。
一、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
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的施工项目,实行全市统一的主要建筑材料风险费用调整办
法。
二、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按本规定要求,明确
规定工程项目主要建筑材料风险费用的调整办法,方予办理
招标文件备案、施工合同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本规定所指材料价差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当期材料信
息价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以《泉州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
为准)计算差额。
四、可调整的主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