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竞争性的几点思考
2013-05-06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
标人必须具备响应招标和参与投标竞争两个条件后,才能成为投标人。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
得招标信息或投标邀请书后,购买招标文件,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所谓
参与投标竞争,指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对订立合同正式提出
要约。那么,在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什么是投标竞争?有什么特点?怎样正确把握和理解投标竞争性?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有关投标竞争性规定的概述
在国内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些部门规章,如《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办法》第二十
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
一条中大致都提到了“投标竞争”,大致表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