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
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综字 [1999]113 号)、《关于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中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用发
[1999]31 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
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
[2000]176 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
补缴土地出让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标准住宅用房 (包
括房改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安居房)的转让,且受让方(购买方)
为自然人的,按本意见补缴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交易购买方为非自然人的, 参照
执行。
经济适用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