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
为做好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
活动的一切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
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 (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具体如下:
1.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
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2.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3.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 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
光测距( 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4.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