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
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
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按一定比例, 在搅
拌站(厂)经过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
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预拌混凝土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
实施监督管理。
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监督
机构 )对预拌混凝土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