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
问题的通知
香洲、斗门、金湾区发展计划局,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根据省有
关文件精神,并结合珠海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水电
费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公共水电费分摊范围及方法。 住宅小区内涉及各
类公共水电费分摊的设施,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按实际发
生额向受益住 (用)户分摊。
(一)小区范围的公共用电 (如路灯、公共智能系统等用
电 ) 费用,由小区所有住 (用 )户平均分摊。
(二)住宅大楼内公共水、电费用,由本楼住 (用 )户平均
分摊。
(三)住宅大楼内电梯等公用设备的运行电费,由本楼享
用电梯的住 (用 )户平均分摊,但按住宅楼设计不提供电梯服
务的住 (用 )户除外。
(四 )住宅小区供水二次加压用电,发生的电费按各住
(用 ) 户的用水量分摊,不得按户平均分摊。
二、以下水电费不得向住 (用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