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
关规定及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 GB50500-2008)的实施,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 依据?关于颁发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的通知?(京
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
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 部
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 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
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