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 [2009]001 号
关于调整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取费费率的通知
合肥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 [2008]78 号)和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转发 〈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的通知》(建计函 [2008]346 号)要求,
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 合肥市 2009年
1月 1日后新招标和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按下列取费费
率计算:
一、以预算定额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⒈执行 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
目表合肥地区价目表》的工程造价按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 0.9994×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材料
价差× (1+税率 )
⒉执行 1999年《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