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济价格字〔 2009〕13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促
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根据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政策
规定,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 2010年 1月 1日起
调整我市城市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 0.70 元/立方米调整为 0.9 元/立方米。
(二)企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旅游星级饭店(餐馆)用水、特种
行业用水分别由 0.80 元/立方米和 0.90 元 /立方米统一调整为 1.10 元 /立
方米。
(三)自备水源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按上述标准调整。
二、各类用水到户水价
(一)居民生活用水由 2.95 元/立方米调整为 3.15 元/立方米。其中,基
本水价 1.85 元 /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