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11-9-27 11:01:04 来源: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赣建价 [2011]12 号
关于调整江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税金组
成和税金计取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
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 [2010]36 号)关于从 2010
年 7月 1日起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
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附加外, 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
征依据,计征比率为 2%的规定,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现行费用定额税金的
组成,增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项目,并相应调整税金计取标准。调整标准详见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