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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 号),进一步推进广东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决定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调
整完善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
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统一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
工资的 11% 调整为 8%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的个人账户与 2006 年 7 月 1 日后的个人
账户合并计算。
各地要做好清理审核调整前后的个人账户数据和个人账户记录工作, 实现个人账户的规
范化管理。
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