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建科 [2008]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 、发展
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08年 10月 1
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
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
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
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
处。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