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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建
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号)(以下简称《办法》 )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就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结合本市实际做出如下
规定:
一、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危改回迁房、单
位集资建房) 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由市建设委
员会按照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建筑平方米造价的 8%测
算后予以公布,并适时进行调整。 2008 年 2 月 1 日起签订房
屋买卖合同的业主,交存标准如下:多层, 100 元 /建筑平方
米;高层全现浇结构(含板式、塔式的高层、小高层) , 150
元 /建筑平方米;高层框剪结构, 200元 /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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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 业主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的交存数额为本市房改成本价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