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 2011〕1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入时间: 2011-7-27 15:48:47 作者: admin 点击: 127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 6月 8日全国和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优质工程、 放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对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
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单位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
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
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