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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
淳政发〔 2009〕40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管理,强化过程监
管,落实监管责任,预防和制止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发生,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
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房条件
1、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 农村村民建房的审
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 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
常住人口计算, 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
村建房人口数。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 对于因离、
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 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经
审批对原有祖传房屋进行拆建, 面积按小户审批, 原有房屋面积
不到小户面积的按原有房屋实际面积审批。
2、严格审查分户及并房建房对象。 农村村民建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