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建通〔 2006〕 9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施工企业、监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
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通知如
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
出租的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
格证,出租单位应将原件交租赁单位审核并留存复印件。出
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在签订租
赁协议时,应明确安全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
械。由出租方提供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服从施工现场项目部安
全管理,由因所提供特种作业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事故,出租
方应承担相关责任。未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格单位检测合
格的起重机械,双方均不得允许投入使用。
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装拆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