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
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 [2007]40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近期锅炉、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
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
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
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
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
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