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
农村宅基地纠纷解决程序的规定 (试行 )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解决好农村宅基地纠纷,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 *省土地
管理条例》、 《 *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
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含城中村)宅基地纠纷,
是指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农村宅基地纠纷,应当以法律、法规
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 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当事人对宅基地纠纷采取协商、调
解的方式进行解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应当积极参与调解活动。
第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