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项目规划审查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4-04-15 来源:字体:【大】 【中】 【小】
为进一步统一标准,规范建筑方案规划审批,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参照《福建省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试行)、《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及相关法
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福州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规范
建筑方案审查的意见:
一、面积计算补充规定
(一)阳台面积
1.阳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不超
过套内使用面积的 15%。入户花园、入户走廊等计入阳台面积。阳台
宽度 1.8 米以内部分按一半面积计容, 超过 1.8 米部分按全面积计容。
2.沿主要干道(规划道路宽 40米以上)、沿江等城市重要景观
控制区内的阳台应封闭,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