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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的通知
劳部发﹝ 1996﹞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
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
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劳人锅﹝ 1987﹞4 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检查的需要。为此,我们广
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锅炉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劳人锅﹝ 1987﹞4 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
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