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2011/7/12 17:23:36
桂建标〔 2011〕1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各有关单位 :
为配合推进我区危旧住房的改造工作,解决危旧住房改造中拆除费用计价依据不足的问
题,完善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体系,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利
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
暂行办法》(桂政发〔 2009〕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厅组织编制了《广
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拆除消耗量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 ,现予颁布实施,并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
一、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拆除及局部拆
除工程。
二、本定额于 2011年6月1日起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 1998年《全国统一房屋
修缮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