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总 则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内河航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93]建标字 894 号,结合内河航运建设工程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是编制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工程、内河港
口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概算和预算的依据。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项目,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
整治建筑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设备及大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设备购置、机修和其他生产设备
的购置及安装工程等,执行本规定;
其他工程项目,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航务建筑工程行有关专业
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