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 [2001]26 号
【发布日期】 2001-07-13
【生效日期】 2001-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内政办发〔 2001〕26号 2001年 7月 13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沙源治理工程)的实施
和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有序进行,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改善京津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沙源治理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层层建立行政领导责任制、部门
领导责任制、实施单位责任制和承包主体责任制。
第三条 第三条 沙源治理工程在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旗县为单位,实行综合治理。
自治区、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