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 年 5 月 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
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控制体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 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
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