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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内政办发 [2007]2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
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
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
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
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
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
标准以现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 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
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