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
一、对“村改居”和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是否开展登
记?
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农业部《关
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
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
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鉴于上述规定
对“村改居”的土地所有权不予确权,对该地方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也不予登记。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者其人
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
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
定,村民整体“农转非”的地方,鉴于承包方承包的土地不再是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不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
二、什么情况下实行确权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