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提高工程运行
效益,近日,重庆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印发了《重庆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市及以上政府投资补
助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办法》规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其中:
县级验收:工程完工后 3 个月内,在“完工公示” 10 日后,区县(自治县)水
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
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区县(自治县)水利
(水务) 局、发展改革委、 卫生局或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
发展改革委、卫生局申请市级验收,同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备
案。
市级验收:市级接到申请后,由市水利局商发展改革委、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