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6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
定》已经 2009 年 8月 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 2009 年 11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冶金企
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
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
轧钢、 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
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