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 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消防安全要求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 “出租房 ”)是指出租后用作或
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 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 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居住部分与非居住
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
低于 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
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