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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能新能〔 2013〕433 号, 2013 年 11月 18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
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及《国务院关于促
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
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
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 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
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 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指
导和监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
负责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