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89
第 1章 总则
第 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基地
2.2总平面
第 3章 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2办公用房
3.3公共用房
3.4服务用房
第 4章 建筑设备
4.1给水排水
4.2暖通空调
4.3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而未超过 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 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