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 易爆的特点,为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车间 (部门)和外部施工单位
在公司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活动。
第二章 动火管理要求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
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
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
级。
1、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
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