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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
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应用于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
作业(规定场所除外)。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1)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
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
割作业;
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
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 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6) 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
7) 其它使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2动火申请人
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 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