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 备案和
审批工作具体操作办法
一、 项目的受理
应由包头市发改委进行核准、 备案和审批的投资项目, 以
及由自治区核准须由市发改委初审或提出意见的项目,统一
由市行政审批大厅市发改委窗口受理。
项目受理后,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按照项
目所属行业送发改委相关专业处室办理。
二、 项目核准
(一) 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
按照管理权限,应由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的投资项
目,由项目单位报自治区发改委初审或提出意见后,报国家
发改委核准。
包头市发改委负责协助项目单位做好衔接工作。
(二) 自治区发改委核准项目
按照管理权限, 应由自治区进行核准的投资项目, 由项目
单位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其中自治区管理的大型企业和企
业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需由包头市发改委提出意见。其它
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需经包头市发改委初审并提出意见。
由包头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