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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
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
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在拆迁
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搬
迁补助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
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拆
迁补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