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
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矿区、旗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庆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三区、
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庆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