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规定
一、总则
1.根据国家关于编报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要求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
本金制度的规定,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为进一步搞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特将( 1992)化计发第 995号文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修订补充为本规定。
2.凡列入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
书获批准即为立项。
3.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国家的
产业政策,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的有关投资建设法规、规定编报(列
入国家专项计划, 明确不需另行批项目建议书的除外) 。其中大中型和限额以上
新建及大型扩建项目, 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 凡重大项目或专有要求项目须附初
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而对其深度与精确度的要求有所不同。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