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装置大修、拆除、开车安全管理规
定
第一条 用化学方法从事生产的各种工艺装置及相关设备的大修、 拆除和开车等安全管
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装置大修、 拆除和开车须有专人负责, 制定专题方案, 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
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第三条 对大修、拆除和开车的装置要进行危害识别、 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
措施。对一些重大项目, 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措施、 扫线方案、 盲板位置、
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 “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
量、定网络进度。
第四条 参加装置大修、 拆除和开车的工程施工单位, 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
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 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 须交待安全措施和签订安全
协议书。
第六条 参加装置大修、 拆除和开车人员, 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