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郊区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3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为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保证各项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作如下规定:
一、全市行政区域 16800 平方公里范围,都是“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城市规划
区”范围内一切城市和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执行统一规划 ,服从城市规
划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管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市的乡
镇机关、乡镇村企事业单位、新集镇、新农村和农民住宅等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 ,必须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方
可建设。
三、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市、区 (县)两级分工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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