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颁布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91216
【实施日期】 19980101
根据 1997年 12月 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号令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制止乱占滥用耕地建房,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农村村民 ( 以下简称村民 ) 建设个人住宅用地,均按
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用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
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禁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
第四条 村民新建住房,应在原宅基地内安排;原宅基地无法安排的
,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 ( 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 )或其他
非耕地。
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必须先在本村开发相
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