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 (以下简称人防工程) 的建设和使用管理, 提高城市
整体防护能力,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经济建设服务,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
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
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 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人防办) 是本市人防工程建设和使
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办公室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本地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市
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部门)。
本市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