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1998 年 4 月 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发布 根据 2001 年 8 月 2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82 号
令修改 根据 2004 年 6 月 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50 号令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
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经济建设服务, 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
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
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
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程建
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负责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