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管理办法(97年)
发布时间: 97-11-25 实施时间: 98-1-1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
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 ")。
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应当同时引进或者在国内补充配套劳动保护设施。
第三条 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
管理和设计方案与竣工验收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将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报劳动保护
监察机关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落实劳动保护 "三同时 "的规定